
承德市金融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承德市金融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全称是:Chengde Financial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CDFIA,是由承德市境内依法从事银行、保险业务的机构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承德市行政辖区内。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经济金融方针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在国家对银行、保险行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组织会员自律,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利益,促进行业发展,促进市场公开、公平、公正,提升银行、保险行业的社会认知度,全面促进承德金融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深入贯彻落实二十大精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一切活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机关是承德市行政审批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国共产党承德市社会组织委员会。
本会接受登记机关、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六条 本会住所是河北省承德市。
本会网址:http://www.hbcdia.com/
第二章 党组织建设
第七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按照组织程序,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名称是中国共产党承德市金融行业协会党支部。上级党组织是中共承德市社会组织委员会。
第八条 本会变更或注销涉及党员变化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 本会党组织职责:
(一)保证政治方向。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组织党员群众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教育引导党员群众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
(二)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协会党支部要履行好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支部书记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引导和监督协会依法执业、诚信从业,加强对党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和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认真排查风险隐患,强化对工作人员教育提醒监督,积极运用“四种形态”,抓早抓小抓经常。
(三)团结凝聚群众。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员工增强政治认同,站稳政治立场,用党的理想信念团结凝聚党员群众,关心和维护职工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汇聚推进协会发展的正能量。
(四)推动事业发展。激发从业人员工作热情和主人翁意识,帮助协会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引导和支持协会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五)建设先进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协会文化建设,营造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六)服务人才成长。关心关爱人才,主动帮助引导,树立崇尚爱岗敬业、恪尽职守职业精神,不断提高员工的思想和业务素质。
(七)加强自身建设。创新组织设置,健全工作机制,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各项制度,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八)监督执纪。主动接受承德金融监管分局纪委对基层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和指导,对协会基层党组织及党员违纪问题,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配合开展监督执纪问责,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协会违纪违法行为。
(九)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十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党组织活动阵地建设。
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组织签订自律公约,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制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三)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大力培育诚信文化,加强诚信检查和监督;
(四)进行自律管理,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利益、参与不正当竞争的会员,按照章程或自律公约的有关规定,实施警告、业内批评、公开谴责、提请金融监管单位依法对其进行处罚等惩戒措施;
(五)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反映银行、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
(六)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社会单位之间的矛盾、争议及共同利益等问题,争取有利于银行、保险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维护会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会员开展业务、技术和工作经验交流,通过刊物、网站等形式,完善信息数据,反映业内动态,建立信息分享机制;
(八)整合宣传资源,协调、组织会员共同开展金融政策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的金融意识,强化市场主体法律意识,加强与媒体的沟通,正面引导舆论宣传;
(九)接受承德金融监管分局的委托,受理银行、保险消保调解申请,化解各种矛盾,及时向承德金融监管分局上报重大投诉案件,做好承德金融监管分局批转的投诉案件调查处理及调解工作;
(十)构建行业教育培训体系,经批准依法依规开展从业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和培训工作。接受承德金融监管分局及银行、保险机构的委托,为会员提供银行、保险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学习考察,提高银行、保险行业整体素质;
(十一)组织开展业务竞技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十二)加强与国内协会组织间交流和合作,借鉴先进做法,维护金融业利益;
(十三)承办承德金融监管分局授权和委托办理的各项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四章会员
第十二条本会由单位会员构成。
第十三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凡经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保险公司(不含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按照《保险法》有关规定,应当在成立后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二)凡经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银行机构可自愿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三)凡经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各类保险中介机构可自愿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四)依法成立,为银行保险行业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风险管理的机构以及与银行保险行业相关的服务机构,可自愿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第十四条 会员设会员代表1名,代表其在本会履行职责。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会员代表发生变更的,应在3个月内向本会提交书面报告,履行变更手续。继任会员代表可接任该会员在本会理事会或监事会职务,担任负责人的需要履行法定程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各单位会员可推选1名在职的主要负责人出任协会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各会员出任的理事即为会员代表。
第十五条单位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经营银行、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查同意后成为会员,按协会规定缴纳入会费;
(四)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五)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提出建议的权利;
(六)退会自由;
(七)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七)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二十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五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五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组织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八条 理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银行、保险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全面工作的副总经理;
(二)能正常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三)支持本会工作;
(四)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理事在本会任期内,如因工作变动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理事的,会员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协会报告,其继任负责人可直接接任协会理事。
第二十九条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管理机关备案;
经管理机关备案后,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5。
第三十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三十二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六条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七条 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
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九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条协会会员超过50个,可设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十一条常务理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
(二)能正常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三)热心协会工作,事业心强,办事公道,在保险行业内有较高威望;
(四)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二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负责组织协会开展工作并指导秘书处工作。
第四十三条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代表和理事会,并向其报告工作;
(三)决定会员的入会、退会和除名;
(四)决定设立和撤销专业委员会,聘任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五)审查协会经费的收支情况及批准协会预算方案;
(六)决定协会副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
(七)决定协会机构的设置、撤销和相应人事任免事项;
(八)审议秘书处工作报告和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对秘书长的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
(九)审议对会员的表彰、奖励、处罚的决定;
(十)审议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四条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主持,如有特殊情况,经会长或3名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随时召开常务理事会议。
第四十五条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指派同职级负责人并授权代理行使常务理事职责参加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六条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产、寿险专业委员会,接受协会的同一领导。
会员公司可以根据专业性质,成为不同专业委员会的成员,研究专业领域的发展事项。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相关专业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
第四十七条秘书处是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应建立健全劳资、党建、岗位责任、财务等管理制度。工作人员要实现专职化。秘书处要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应建立党支部。
第四节负责人
第四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专职副会长兼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一般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四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五十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机关、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专职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五十二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组织研究行业发展和本会建设的重大事项;
(五)其他应由会长履行的职责。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五十三条 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十四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 10 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向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
第五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若干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五十六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机关、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六十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六十一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大会选举规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六十二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三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六十四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十五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七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八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一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七十二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七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七十四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五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 1 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会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六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七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机关核准。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二条 本会经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5年 4 月 3日承德市金融行业协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